2015年11月1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吴海龙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盖·莱德递交了中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批准文书,标志着中国政府批准公约注册登记环节完成,公约对中国的生效进入了倒计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航运业一直是全球化特征最为明显的产业,世界货物贸易的90%由商船承担。国际劳工组织从成立开始,就高度关注海员权益的保护。定期召开海事劳工大会,制定海事劳工标准。截至上世纪末,共制定了近70项海事劳工公约和标准,为了适应航运业发展新形式,提高海事劳工标准的效力,国际劳工组织利用5年时间(2001年至2006年),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68个海事标准(包括37项公约和31项建议书),在2006年2月第94届国际劳工(海事)大会上获高票通过,《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并称为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
适用的人员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适用的“海员”一词系指在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因此,这个定义不仅包括从事航行或船舶操纵的船员,还包括在船舶上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涵盖了包括客舱和清洁人员、酒吧的工作人员、服务员、艺人、歌手、厨房工作人员、赌场工作人员和美容师等所有的工作人员。对于船上的实习生,如果其在船上从事工作,即使只是培训计划的安排,但根据《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也被视为《公约》定义中的“海员”。不过,也有某些类别的人员,他们通常在陆上工作,只是偶尔登上船舶,比如船旗国和港口国的检查人员,他们显然不能被视作船上的工作人员。为了解决某类人员是否属于本公约所涵盖人员的情况,在出现疑问时,成员国主管当局应当与所涉及的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此外,国际劳工组织通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同时,还通过了《关于职业群体信息的决议》,为裁定此类事件提供了国际层面的指导建议。
适用的船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于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其中,关于“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的界定,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具体取决于各个成员国的地理或地质情况,可由主管当局基于诚信和三方协商原则,并考虑公约的目标和国家的地理特性,确定哪些水域可以被视为遮蔽水域,距离这些水域多远可以视为其紧邻水域。
在上述水域范围内,《公约》适用于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船舶,不论其为公有或私有。但有三类船舶除外:一是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二是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三是军舰和军事辅助船。对于《公约》是否适用于某一船舶或特定类别船舶存在疑问时,成员国主管当局必须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适用的船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的船东既包括船舶所有人,也包括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同意接受船东义务的另一组织或个人,如船舶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公约》定义下的船东,并不排斥存在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承担部分船东的职责。之所以采用宽泛的船东定义,目的是确保船舶无论采取何种商业营运模式,都能够有一个明确的实体作为船东,负责海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通过明确谁是承担相应责任的船东,也就明确了谁应当按照《公约》规定与海员签署就业协议,履行规定和约定的义务。
过渡期建议
公约将在国际劳工组织登记我国批约书之日起一年后对我国生效。
在我国正式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直至公约对我国生效有1年的过渡期,建议船东注意下述内容:
一、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第II部分
自公约对中国旗船舶生效之日起,5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持有海事劳工证书,主管机关签发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以及船东据此编制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中国旗海事劳工符合证明将不再有效。
对于500总吨以下的国际航行船舶,公约没有要求船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但这些船舶依然要求满足2006海事劳工公约,并经受每三年一次的海事劳工检查,海事劳工检查报告可以作为符合公约的证明文件。
二、 起居舱室与船上娱乐设施
在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前,对于2005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需满足《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修改通报)第3分册第6篇第2章A部分的要求。船舶已有的起居舱室相关证书及文件应该保留在船上,对现有船舶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任何实质性改动均应满足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
在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后安放龙骨的新建船舶,起居舱室和船上娱乐设施应符合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相关要求。
三、 关注主管机关的相关立法文件
船东应按照主管机关公布的立法文件(包括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及时对公司政策和相关规定开展差距分析,必要时对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进行修订。
以上仅针对公约生效后对船舶的影响给出建议,若与主管机关将来公布的具体要求有出入,请以主管机关要求为准。
作为海运和海员大国,我国批准加入及全面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意义重大。
一是有助于促进“体面劳动”和维护海员权益。加入公约体现我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保护海员权益的积极态度,能够彰显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宣示我切实维护海员劳动者权益、致力于构建海运业公平竞争环境的意愿和决心。有利于我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海运行业,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并帮助我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把握主动,实现海运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需要的根本目标。
二是将有利于增强我国际标准制订话语权。根据《公约》规定,批准国政府对《公约》修订具有表决权,未批准国政府只能参与审议,无表决权。批准《公约》将为我政府赢得修订这一重要国际规则更多的话语权。
三是将为我贸易提供了反制手段。批准《公约》使我对到访的外国船舶可进行港口国检查,从而拥有反制手段,避免《公约》有关“滞留船舶”的规定被滥用;反之,关于非批约国无豁免的规定使我船舶只能被动接受检查。
四是将促进完善海员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体系。以批约和履约契机,逐步完善中国海员劳动立法,促进有效的劳工监察机制的建立,形成一整套的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护中国海员的合法权益,为海员提供体面的工作,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海运业,为海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