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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在线解读 ——访部水运局副局长   易继勇

 【主持人】     2020-04-09 09:31

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在线访谈,本期访谈邀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易继勇副局长为大家解读即将实施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欢迎您,易副局长。
【易继勇】     2020-04-09 09:31
主持人好,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部网站平台与大家交流。
【主持人】     2020-04-09 09:32
我们知道,水运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运输大通道、长江黄金水道、西江黄金水道、京杭运河等干线通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日益明显。易副局长能否首先为我们介绍一下国内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易继勇】     2020-04-09 09:33
好的。目前,全国共有国内水路运输企业6800多家,其中,按沿海和内河运输分,从事沿海运输的企业2000多家,从事内河运输的企业4800多家;按省际和省内运输分,从事省际运输的企业4600多家,省内运输的企业2200家。除此之外,还有1万多户个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从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看,2018年底全国共有营运船舶13.47万艘、1.98亿总吨,其中,沿海运输船舶1.04万艘、6885.1万总吨,内河运输船舶12.43万艘、1.29亿总吨。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船舶艘数持续下降,但总吨位一直保持稳定增长,运输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
从国内水路运输量看,2018年国内水路完成货物运输量62.57亿吨,其中,内河货运量37.43亿吨,沿海货运量25.14亿吨,国内水路货运量占全部水路货运量的89%以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持人】     2020-04-09 09:37
易副局长,《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是基于哪些方面考虑,能否把修订背景简要向网友做一下介绍?
【易继勇】     2020-04-09 09:38
好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并于2019年10月制定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为加强物流安全管理、防范恐怖活动,《反恐怖主义法》对货运实名制管理和安全检查作出了规定,要求物流运营单位查验客户身份、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需要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此外,为建立完善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水路客运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也有必要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主持人】     2020-04-09 09:44
能否简单介绍下本次《规定》修订的主要过程?
【易继勇】     2020-04-09 09:45
我部于2018年即启动了《规定》修订工作,在认真梳理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形成《规定》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专题研究、组织召开座谈会,并赴湖南、广东、浙江等地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省市区和行业内外相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9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梳理,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开展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2020年2月20日,《规定》经部务会审议通过,以部令形式印发。
【主持人】     2020-04-09 09:48
易副局长,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包括哪些章节?
【易继勇人】     2020-04-09 09:49
修订后的《规定》保持了原《规定》的框架结构,共7章58条,各章分别是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在对原有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同时,补充增加了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主持人】     2020-04-09 09:51
请您详细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易继勇】     2020-04-09 09:52
好的。此次修订,主要聚焦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减轻企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负担方面。《规定》明确了“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这一规定聚焦仅经营管理小型运输船舶企业的专职海务、机务人员的配备要求,更好地适应了小型船舶的实际情况,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是关于优化水路运输行政审批层级。《规定》明确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省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明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上述规定明确了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并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主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实施部门,以方便企业办理业务。
三是关于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广使用电子化证书。《规定》明确提出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证照信息共享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明确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既可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四是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管理。为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安全,《规定》明确了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并保存相关信息,对存在违法情况的,应拒绝运输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此外,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是关于水路旅客运输客票管理。为了强化旅客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提升服务品质,《规定》完善了对客票的要求,鼓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促进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更加智慧便捷。为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将水路旅客运输优待服务对象明确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体现了对特殊群体乘船的人文关怀。
六是关于水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要求。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规定》明确并强调水路客运基本服务要求,如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退票、改签等双方权利与义务)、乘务人员、船上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等要求,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服务意识,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2020-04-09 10:03
易副局长,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规定》,部将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易继勇】     2020-04-09 10:04
我们将从以下方面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
一是抓好《规定》宣贯培训。充分利用部网站、部微信公众号、部办培训班等渠道,做好《规定》宣传解读,层层抓好抓实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规定》,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要求。
二是尽快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文件。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我们将尽快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文件,细化实化具体的落实要求和举措,保障《规定》的要求顺利落地、落实。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业年度核查和国内水路运输“双随机”抽查工作,就《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的要求落实。
【主持人】     2020-04-09 10:08
易副局长,在我们访谈进行中,有网友提出了关切的问题,您帮解答下吧。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是:“我的公司主要从事湖区水上客运,因为经营船舶较小,船舶仅需要配备驾驶人员等普通船员而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请问我公司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具备船长、轮机长资历?”
【易继勇】     2020-04-09 10:09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新修订的《规定》明确,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按照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并不是所有船舶都要求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如100总吨及以下的内河一般船舶、客船、液货船仅要求配备驾驶员1人,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的内河一般船舶、客船、液货船仅要求配备普通船员1人,像经营的船舶全部为这类船舶的,就不需要配备具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从业资历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主持人】     2020-04-09 10:11
还有网友提出,《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您能介绍一下实际执行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吗?
【易继勇】     2020-04-09 10:12
本条是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对水路货物运输提出的具体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一是要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认真查验托运人的身份信息,如法人或自然人身份信息;二是在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时,一定要对货物进行检查,对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一定要履行好报告义务;三是要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主持人】     2020-04-09 10:13
还有网友提出,《规定》修改后,是否要求航运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需持有有效的船长、轮机长或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易继勇】     2020-04-09 10:14
《规定》修订前后均要求航运公司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没有对其持有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性作出要求,其曾经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即可。
【主持人】     2020-04-09 10:15
感谢易副局长的详细介绍,感谢大家的关注。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易继勇】     2020-04-09 10:15
谢谢大家!